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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商品检验】一文读懂进出口聚苯乙烯检验监管
发表时间:2021-07-23     阅读次数:     字体:【

可发性聚苯乙烯介绍

可发性聚苯乙烯(expandable polystyrene,缩写EPS)是一种由聚苯乙烯构成,并含有5%~8%的高挥发性低沸点烃类(主要是戊烷)发泡剂的可发性珠粒。外观为白色或无色透明珠状颗粒。

在一定条件下加热起泡,即成泡沫塑料。加热至90~110℃时,体积可增大5~50倍。贮存中发泡剂易扩散逃逸,含量小于5%时发泡较困难,必须密封、低温保存。溶于酯、芳烃、氯化烃、醚、酮和高级醇,不溶于水。遇强酸,特别是强氧化性酸分解。加热可发性聚苯乙烯至200℃时分解生成苯乙烯及其低分子化合物、二聚物和三聚物。




可发性聚苯乙烯的用途


可发性聚苯乙烯由于具有优异持久的保温隔热性、独特的缓冲抗震性、抗老化性和防水性,因而在许多领域得到了广泛地应用。如冰箱等家用电器,陶瓷制品等民用轻工产品,海产品冷冻、蔬菜保鲜、冷库、铁路、市政建设等这一切都离不开EPS板材及包装制品。




可发性聚苯乙烯的危险性


聚苯乙烯本身是没有危险性的普通石化产品,但被加入6%~8%易燃性的戊烷后,形成可发性聚苯乙烯后就变成了易燃固体。

戊烷是一种高度易燃液体,闪点为-49℃,自燃温度为260℃,爆炸极限为1.5%~7.8%,相对密度为0.63(水=1)。极低的闪点和爆炸浓度,决定了戊烷高度易燃易爆性,加热时可能发生爆炸,增加了可发性聚苯乙烯的运输危险。

同时,戊烷蒸气比空气重,可能积聚在低层空间(如仓库、集装箱等),造成缺氧,同时在底层空间中形成爆炸性混合物,易造成施救上的困难,发生燃烧尤其难以控制,所以将可发性聚苯乙烯划入第一类易燃固体。

易燃固体是指易于燃烧的固体和摩擦可能起火的固体。粉状、颗粒或糊状物质,依据联合国《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》所述的试验方法进行的试验,如有一次或多次燃烧时间不到45秒或燃烧速率大于2.2毫米/秒,则划为易燃固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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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将可发性聚苯乙烯列入《危险化学品名录》(2015版)第1228项条目的危险化学品,危险特性为第一类易燃固体。

根据国际上通用的危险货物规范联合国《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》规定,可发性聚苯乙烯列入危险货物,联合国编号为UN2211,属于第9类杂项危险货物和物品,包括危害环境物质,运输包装需采用Ⅲ类包装。




检验监管要求



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《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》要求,海关对列入国家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(最新版)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。进出口可发性聚苯乙烯检验监管内容包括:


一、产品的主要成分/组分信息、物理及化学特性、危险类别等;

二、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(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),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(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);

三、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,应检验包装型式、包装标记、包装类别、包装规格、单件重量、包装使用状况等;

四、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,应按照海运、空运、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、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,分别出具《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》《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》。


小贴士

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、腐蚀、爆炸、燃烧、助燃等性质,对人体、设施和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。

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、易燃、毒害、感染、腐蚀、放射性等危险特性,在运输、储存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和处置中,容易造成人身伤亡、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。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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